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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俞超】非银支付监管升级,引导机构坚守“小额”“便民”本位

[发布日期]:2023-12-22  [浏览次数]:

12月19日,我院彭俞超副教授与硕士研究生孙铭鸿在《南方都市报》发文,题为《非银支付监管升级,引导机构坚守“小额”“便民”本位》,文章聚焦《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分析其对非银行支付行业的长期影响。全文如下: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涵盖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开展与监管责任全流程,包括准入许可、业务规则、权益保护以及监管责任等。国务院常务会议称,要引导支付机构牢固树立“支付为民”理念,坚守小额、便民宗旨,专注主业、提升服务,更好满足用户支付结算需求。

  《条例》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与设立许可,以“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监管,从注册资本、主要股东、治理结构等制定设立条件,规范机构准入要求,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与综合实力。

  《条例》从业务实质角度将支付业务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满足了技术与业务场景创新发展的需要,提高了监管的灵活性与扩展性。《条例》还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明确尽职调查、指令执行、清算报送、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支付账户应当以用户实名开立,用户支付账户严格与真实身份信息绑定,有助于避免使用虚假或者他人信息等情况。

  为保障用户权益,严控信息安全,《条例》提出应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合理确定并公开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协议内容应充分征求用户意见,在显著位置公告满30日后方可变更,这将有效杜绝“收费不明”“乱涨价”“乱扣费”等情况。在信息保密、信息处理以及信息共享方面,《条例》要求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公开信息处理规则,确保信息处理依法合规与风险可控。用户拥有充足知情权和选择权,可以选择授权支付机构使用信息。

  《条例》规定了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由央行认定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分级管理方式实施有效监督,这将大幅提高支付机构服务用户的能力。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被从业禁止。

  非银行支付行业在当前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规范了经营要求与业务规则,有助于整治行业内存在的违规经营乱象,营造出优胜劣汰与良性竞争的生态环境,为行业的合规经营与健康有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有助于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条例》也是非银行支付监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在法律体系中补充了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相关规定,严格规定行政处罚标准及责任,有效提高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法律层级。

随着行业的发展,监管规则也需要不断更新迭代,有助于提升金融监管效能,《条例》强化对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全周期监管,目的是提高监管体系效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防范化解行业潜在风险。

撰稿:孙铭鸿

审核:彭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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